株洲市石峰区红十字会2021年部门预算
公开说明
部门预算公开信息目录
一、部门职能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收支概况
(一)收入预算
(二)支出预算
(三)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二)政府采购预算
(三)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四)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五)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情况
(六)会议费、培训费
(七)其他事项
五、名词解释
六、部门预算公开表格
七、绩效目标申报表格
一、部门职能职责
(1)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2)、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3)、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4)、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5)、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6)、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二、机构设置
本部门共有编制人数 4 人,实有人数 4 人。内设科室 3个,分别为:会长办公室1个、业务办公室2个。
本部门包含下属二级预算单位0个 。
三、 部门收支概况
2021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包括局机关及所属二级预算单位(本单位无二级预算单位)。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服务等收入;支出既包括保障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基本运行的经费,也包括归口管理、面向全区分配的专项经费。
(一)收入预算:2021年年初预算数67.2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67.23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因上年结转数暂未最终确定,本年度收支预算中均不含上年结转数字)
(二)支出预算:2021年年初预算数67.23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7.23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21年年初预算数为64.23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中包括工资福利支出53.71万元、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10.5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万元等。
2.项目支出:2021年年初预算数为3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基本建设支出、资本性支出等。其中:
(1)红十字事业专项 3万元。主要用于开展“珍爱生命,应急救护普及培训”、 “三献、三救”宣传、 “人道救助、 “博爱送万家”活动。
(三)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2021年度本单位年初预算数为67.23万元,比上年增加3.77万元,主要原因是:1、人员工资调级0.77万元;2、增加红十字事业专项 3万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本部门2021年年初预算机关运行经费(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安排10.52万元,与上年度持平,主要原因是:无人员增减变动。
(二)政府采购预算:2021年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情况:截止2020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办公及业务用房 48平方米;车辆 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货币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0套。2021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 0辆,预算安排购置价值200万以上大型设备0套。
(四)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本部门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纳入2021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金额为 67.2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4.23万元,项目支出3万元(具体详见绩效目标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情况: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2021年公务用车购置数0台。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2020年减少0.48万元,主要是因为2021年无三公经费。
(六)会议费、培训费预算:
2021年预算安排会议费0万元。
2021年预算安排培训费0万元。
(七)其他事项。本单位2021年预算未安排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收支预算、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收支预算、政府采购收支预算。
名词解释: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1.一般公共预算: 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即通常所指的“财政收入”,按照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改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由地方收入、上划中央收入、上划省级收入三部分构成。
2.政府性基金预算: 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8.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