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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峰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来源:石峰区政府 作者:石峰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8-08-28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第一部分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联系方式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株洲市石峰区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区法院管辖以及区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判决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 三)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四)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五)管理、协调本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六)负责全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主管本法院的监察工作。

(七)管理本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八)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

(九)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纳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法院本级,本部门无下属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公开表格附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入总计2756.66万元,支出总计3227.77万元。与2016年相比,收入增加657.27,增长31.31%,支出增加882.82万元,增长37.66%。

二、关于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2756.6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 2602.65万元,占94.41%;其他收入154.01万元,占5.59%。

三、关于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3227.01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1918.38万元,占59.45%;项目支出1308.63万元,占40.55%。

四、关于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2776.45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入增加730.9万元,增长39.05%,支出增加432.26万元,增长18.44%。

五、关于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2776.4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6.04%。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432.36万元,增长18.44%。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合计2776.4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67.82万元,占本年支出的52.87%(其中人员经费1333.43万元,占本年支出的90.84%;日常公用经费134.39万元,占本年支出的9.16%);项目支出1308.63万元,占本年支出的47.13%。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初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982.01万元(不含上年结转结余),支出决算为3227.0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28.61%。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2017年基本工资、津补贴标准调整及新增2017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绩效奖、2016年度综合治理奖、2016年度政绩考核奖、2017年五问工作考核奖,年中追加安排人员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二是部分支出未纳入年初财政拨款预算,而是按规定通过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资金解决;三是按规定追加中央及省级转移支付办案专项及装备专款;四是追加了审判楼维修及科技法庭等信息化建设资金。五是非税超收安排执收成本及办案支出等。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982.01万元,支出决算为1294.0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1.7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基本工资、津补贴标准调整及新增2016年度综合治理奖及2016年度政绩考核奖、2017年五问工作考核奖,年中追加安排人员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支出相应增加。

2.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 1932.98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贯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按规定新增2017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绩效奖,上级财政追加预算272.23万元;二是中央及省级转移支付办案费、装备费的分配使用,支出相应增加;三是根据最高院要求对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增加了审判大楼维修及信息化建设支出;四是聘用制书记员年初未安排预算,通过年中追加预算,因而支出增加;五是办案及诉讼退付也是通过年中追加预算安排支出。

六、关于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467.82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为1223.9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为109.4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32.39万元,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333.43万元,占本年基本支出的90.84%;日常公用经费134.39万元,占本年基本支出的9.16%。

 七、关于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38.01万元,实际支出数为27.03万元,比预算数减少28.89%。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节约。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为0。(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数为32万元,实际支出21.04万元,比预算数减少 34.25%。(3)公务接待费预算数为6.01万元,实际支出5.99万元,与预算数持平。

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三公”经费 共27.03万元,比上年减少9.79 万元,下降26.59%。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为0。(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1.04万元,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无购置费)。全年支出比上年28.96万元减少 7.92万元,减少 27.35%。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公务用车数量减少。(3)公务接待费支出5.99万元,比上年7.86万元减少1.87万元,下降23.79%。公务接待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法院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公务接待行为及标准。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法院公务用车保有量为 8台,购置公务用车数为 0。国内公务接待146批次1519人。

八、关于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法院2017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和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法院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34.3,9万元,比2016年减少547.3万元,降低80.29%。主要原因是:法院为办案业务单位,绝大部分的经费都用于办案业务工作,涉及办案经费的如差旅费、委托业务费等在2017年占比较大的费用计入了项目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法院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50.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01.8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12.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136.02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法院共有车辆8 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6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

(四)预算绩效情况的说明。

2017年,法院全年受理各类案件6491件,结案5951件,结案率91.68%,收、结案数和结案率较上年分别上升了95.04%、105.63%和4.73%,实现了“五个百分百”(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率100%、赔偿到位率 100%、裁判文书上网率100%、人民陪审员参审率100%、审限内结案率100%)的优质司法绩效。

2017年法院被石峰区人民政府评为 “双文明建设先进单位”。

第四部分  联系方式

以上信息由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办公室负责接受公众询问,接洽人,肖朝霞,联系电话,073128307955。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三、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人民法院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四、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的其他办案支出及专用设备购置。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六、“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0日

石峰区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格(石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