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峰区委组织部2018年部门预算
和“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一、单位主要职能职责
根据《中共株洲市石峰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株洲市石峰区委组织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株石办字[2002]18号)文件规定,本部门主要职责是:研究和指导全区党组织建设;组织制定或参与制定全区组织、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政策和制度;负责全区干部队伍的宏观管理,负责区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实绩的考核;组织落实培养选拔中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及非党干部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检查全区的干部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干部教育规划;调查了解知识分子工作情况,参与制定知识分子政策,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知识分子的政策;负责全区组织、干部工作的检查督促,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和区委反映重要情况,提出建议;负责党组织、党员有关情况的统计和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区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换届选举的有关组织工作;指导监督基层党委、总支和直属党支部的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和管理区委老干部局,指导、管理和协调党校、人事、机构编制办公室工作。
二、 部门收支概况
2018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包括区委组织部机关,未包含二级机构。收入既包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又包括事业单位经营服务等收入;支出既包括保障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基本运行的经费,也包括归口管理、面向全区分配的干部管理经费、党建经费、村级服务群众专项工作经费、党校运转经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经费、大学生村官社保专项经费等。
纳入我单位2018年部门预算预算编制范围包括组织部机关,本部门无下属预算单位。石峰区委组织部是区人民政府主管组织工作的正科级行政机关,属区一级预算单位。
收入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289.285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89.2857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因上年结转数暂未最终确定,本年度收支预算中均不含上年结转数字)
(二)支出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289.285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89.2857万元,公共安全0万元,教育0万元,科学技术0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179.2857 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2.项目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110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基本建设支出、资本性支出等。
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2018年度本单位年初预算数为289.2857万元,比上年增加了37.1699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了基本支出9.1699万元,项目支出28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本部门2018年年初预算机关运行经费(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共安排36.3360万元,比上年度预算增加1.8227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相应运行经费小幅增长。
(四)政府采购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6.3万元。包含:办公设备购置6.3万元。
(五)“三公”等经费预算:2018年“三公”经费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会议费4万元;培训费2.5万元。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0万元(减少原因是厉行节约,公务接待明显减少)。其中: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万元;因公出国费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公用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因车改已经无公务用车),比上年预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 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即通常所指的“财政收入”,按照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改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由地方收入、上划中央收入、上划省级收入三部分构成。
2.政府性基金预算: 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 “三公”经费: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8.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