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政府办公室
2018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一、 部门职能职责
石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协助区政府领导处理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关,属区一级预算单位。
(一)协助区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起草区政府领导讲话材料。
(二)受理承办政府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区政府的请示,提出初步意见,并按程序审批。
(三)负责区政府会务工作,协助区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根据区政府领导的指示或办理公文的需要,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有关领导,并按程序进行决定。
(五)负责对国务院、省、市、区政府重要决定、决策和区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区政府领导报告。
(六)根据区政府领导的指示和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对涉及全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等全局性工作的重大课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对策建议;指导、协调全区政府系统的调研工作。
(七)协助区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由区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负责指导全区应急宣传防范工作。
(八)负责收集、整理、传递、上报政务信息,为区政府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
(九)负责区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区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政府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传达和督促落实区政府领导指示。
(十)审查、修改或组织起草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监督纠正区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协调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过程中的争议和问题;提出全区依法行政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承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应诉工作;承办申请区政府行政复议的案件;办理区政府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承办区政府的行政应诉事项;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对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核或论证;负责为区政府及领导提供法律咨询和信息服务;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金融、保险等工作的决定和工作部署;研究分析金融形势、国家和省市金融政策以及全区金融运行情况;拟定全区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指导、协调、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服务工作;负责联系协调驻区金融机构,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协调、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对全区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地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处理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和推动企业重组上市工作;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审核上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区政府的有关接待工作,以及完成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部门收支概况
2018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为本单位机关。收入为公共预算收入;支出既包括保障本单位机关基本运行的经费,也包括重点中心工作等专项经费。
本部门无下属预算单位。
(一)收入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504.53万元,全部为财政预算拨款。(因上年结转数暂未最终确定,本年度收支预算中均不含上年结转数字)
(二)支出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504.5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96.53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8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380.53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2.项目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124万元,主要是用于调研工作、民族宗教事务、政府全会、法制办、食安办、应急办、金融工作等方面。
2018年度本单位年初预算数为504.53万元,比上年增加86.8万元,主要原因是因人员增加,造成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上涨。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本部门2018年年初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共安排79.88万元,比上年度预算增加17.57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部门职能移交、包含党建经费等。
(四)政府采购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5万元。包含:台式计算机1.2万元、木质柜2.3万元等。
(五)“三公”等经费预算:
2018年“三公”经费年初预算数为3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8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会议费14万元;培训费4万元。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6.17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单位厉行节约,严控“三公”经费支出,实行了公车改革。其中:公务接待费28万元,与上年预算增加3.83万元;因公出国费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0万元;公用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8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万元)。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 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即通常所指的“财政收入”,按照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改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由地方收入、上划中央收入、上划省级收入三部分构成。
2.政府性基金预算: 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 “三公”经费: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8.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