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和
“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一、 部门职能职责
1、制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各街道、各企事业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
2、负责组织、承担区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指导管理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4、管理和指导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区法律服务工作;
5、指导和管理全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6、协调和指导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承担区刑释解教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7、协调和指导全区“三调联动”工作,承担区“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8、指导和管理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9、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10、指导和管理全区司法所建设工作;
11、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 部门收支概况
2018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包括局机关预算单位。收入包括公共预算收入;支出既包括保障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基本运行的经费,也包括归口管理、面向全区分配的法制宣传、社区矫正等专项经费。
纳入我局2018年部门预算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本部门无下属预算单位。
(一)收入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447.6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447.61万元。(因上年结转数暂未最终确定,本年度收支预算中均不含上年结转数字)
(二)支出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447.6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47.61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216.69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2.项目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230.92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基本建设支出、资本性支出等。
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2018年度本单位年初预算数为447.61万元,比上年增加175.08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了矛调专项资金185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本部门2018年年初预算机关运行经费(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共安排41.34万元,比上年度预算减少4.12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节约为主。
(四)政府采购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
(五)“三公”等经费预算:2018年“三公”经费年初预算数为4.39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69万元。会议费8.1万元;培训费3.05万元。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1.4万元元,减少24%是因为节约为主。其中:公务接待费1.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09万元;公用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6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3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31万元)。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 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即通常所指的“财政收入”,按照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改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由地方收入、上划中央收入、上划省级收入三部分构成。
2.政府性基金预算: 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 “三公”经费: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8.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