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峰区科技局2018年部门预算和
“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目录
一、部门职能职责
二、部门收支概况
(一)收入预算
(二)支出预算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四)政府采购预算
(五)“三公”等经费预算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名词解释
一、 部门职能职责
根据株石政办发〔2015〕35号文件规定,本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负责研究全区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区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区级科技项目;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综合性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负责本部门及归口管理的区级科技经费的管理。
(五)归口管理全区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防震减灾、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高新技术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全区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工作;组织指导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七)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部门收支概况
石峰区科技局是区人民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正科级行政机关,属区一级预算单位。我单位无二级机构。
(一)收入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142.69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42.699万元。(因上年结转数暂未最终确定,本年度收支预算中均不含上年结转数字)
(二)支出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142.699万元,其中,科学技术支出153.23万元。
(三)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2018年度本单位年初预算数为142.70万元,比上年减少10.54万元,主要原因是公用经费减少。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107.699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2.项目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35万元,其中,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30万;专利资助经费5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基本建设支出、资本性支出等。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本部门2018年年初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共安排14.605万元,比上年度预算减少4.395万元,主要是根据区财政在上年度基础上统一压减5%的要求安排的,另根据区财政统一安排,我单位为缺口预算单位,暂按1.375万元/人.年的标准安排公用经费,年中视争资任务完成情况,依比例补足。
(四)政府采购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
(五)“三公”等经费预算:2018年“三公”经费年初预算数为1.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0.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8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2万元,主要是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做到专款专用,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有所减少;因公出国费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一样;公用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一样。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本部门截至2017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总额9.40万元。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 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即通常所指的“财政收入”,按照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改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由地方收入、上划中央收入、上划省级收入三部分构成。
2.政府性基金预算: 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 “三公”经费: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8.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