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一、 部门职能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刑事犯罪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
(二)负责本地区刑事犯罪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提请抗诉和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工作。
(三)负责对本地区的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的监督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控告申诉、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
(五)负责本地区劳教所的监督工作。
(六)负责协助执行强制措施和追捕逃犯。
二、部门收支概况(本部门无下属预算单位)
因司法体制改革,根据省财政要求2018年检察院财物收归省财政统管,检察院系统2018年部门预算待省财政下达预算批复后按要求再行公开。
现按照区财政要求公开地方财政安排的部门收支情况, 2018年石峰区检察院部门预算编报范围:
(一)收入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148.8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48.84万元;(因上年结转数暂未最终确定,本年度收支预算中均不含上年结转数字)
(二)支出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148.8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安全支出148.84万元。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148.84万元,支出为2018年检察院退休人员退休费148.84万元;
2.项目支出:未在区级安排项目经费。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未在区级安排经费。
(四)政府采购预算: 未在区级安排采购预算。
(五)“三公”等经费预算:未在区级安排“三公”等经费预算。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 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即通常所指的“财政收入”,按照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改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由地方收入、上划中央收入、上划省级收入三部分构成。
2.政府性基金预算: 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 “三公”经费: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8.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