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委2018年部门预算和
“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目 录
一、部门职能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二、 部门收支概况
1、收入预算
2、支出预算
3、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4、政府采购预算
5、“三公”等经费预算
6、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三、名词解释
一、 部门职能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中共株洲市石峰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于1997年8月成立,为石峰区委派出的负责区直机关党的建设的工作机构,现有在职人员4人,其中在编人员3人,无二级机构。
根据株石办字【2002】24号文件规定,本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区直机关党的工作,负责制订区直机关党的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区委对区直机关党的工作的指示和决定,督促检查区直机关对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二)领导区直机关党组织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区直机关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负责区直机关党员干部的教育、党务干部的培训工作。
(三)指导区直机关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定期了解各部门党员和群众对部门领导干部的意见,及时向区委反映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对区直单位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进行检查、监督。配合区委组织部对区直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考核。
(四)指导区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五)指导区直机关党组织配合行政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
(六)负责审批区直机关党支部的成立或撤销及书记、副书记的考察任免工作。
(七)领导区直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监督指导、检查所属党组织、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直属党组织党员党纪处分的报批工作。
(八)承担区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 部门收支概况
2018年区直机关工委部门预算编报范围(本部门无下属预算单位):
(一)收入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65.770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65.7703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因上年结转数暂未最终确定,本年度收支预算中均不含上年结转数字。
(二)支出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65.770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5.7703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55.7703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2.项目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10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七一慰问、机关评比、党委工作经费等。
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2018年度本单位年初预算数为65.7703万元,比上年增加16.9303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造成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上涨。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本部门2018年年初预算机关运行经费(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共安排9.465万元,比上年度预算增加2.905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造成运转经费上涨。
(四)政府采购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0.8万元。包含多功能一体机0.8万元。
(五)“三公”等经费预算:2018年“三公”经费年初预算数为3.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会议费0.6万元;培训费0.6万元。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0.1万元原因是减少公务接待。其中:公务接待费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1万元;因公出国费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相等;公用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相等。
(六)国有资产占有情况:截止2017年12月国有资产总额3.60万元。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 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即通常所指的“财政收入”,按照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改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由地方收入、上划中央收入、上划省级收入三部分构成。
2.政府性基金预算: 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 “三公”经费: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8.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