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峰区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和
“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一、 部门职能职责
(一)依法审判辖区内有管辖权的各类一审刑事案件,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二)依法审判辖区内有管辖权的一审婚姻家庭、损害赔偿等平等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调整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保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审判辖区内有管辖权的一审商事纠纷案件,调整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维护和保障市场公正公平竞争。
(四)依法审判辖区内有管辖权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五)依法审判有管辖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对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的当事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对申请执行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进行审查、执行、维护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
(八)依法对提出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制止和纠正违法审判的冤假错案发生。
(九)根据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审查决定各类案件的受理立案。
(十)加强院内安全保卫、值庭保卫,执行本院司法拘留、拘传决定,配合公安机关执行本院决定逮捕的人犯,执行死刑。
(十一)材料信息、司法统计、行政事务管理等工作。
(十二)队伍建设、干警的业务培训工作、书记员的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其他应当由区人民法院承办的事项。
二、 部门收支概况(本部门无下属预算单位)
因司法体制改革,根据省财政要求2018年法院财物收归省财政统管,法院系统2018年部门预算待省财政下达预算批复后按要求再行公开。
现按照区财政要求公开地方财政安排的部门收支情况, 2018年石峰区法院部门预算编报范围:
(一)收入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134.0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34.08万元;(因上年结转数暂未最终确定,本年度收支预算中均不含上年结转数字)
(二)支出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134.0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安全支出134.08万元。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134.08万元,支出为2018年法院退休人员退休费134.08万元;
2.项目支出:未在区级安排项目经费。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未在区级安排经费。
(四)政府采购预算: 未在区级安排采购预算。
(五)“三公”等经费预算:未在区级安排“三公”等经费预算。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 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即通常所指的“财政收入”,按照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改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由地方收入、上划中央收入、上划省级收入三部分构成。
2.政府性基金预算: 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 “三公”经费: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8.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