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峰区卫计局2018年部门预算和
“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职能职责
第二部分 部门收支概况
一、 收入预算
二、 支出预算
三、 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四、 政府采购预算
五、 “三公”等经费预算
第三部分 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 部门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协调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四)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执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运行监管和医疗服务评价体系。
(六)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湖南省增补药物目录。
(七)组织实施加强全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负责全区计生药具的综合管理。
(八)组织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政策;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九)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的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十一)负责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二)负责全区中医药工作,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管理。
(十三)负责组织全区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保健政策,负责全区保健工作管理;负责区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区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四)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六)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部门收支概况
2018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包括局机关及所属二级预算单位。收入只包括公共预算收入,不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事业单位经营服务等收入;支出既包括保障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基本运行的经费,也包括归口管理、面向全区分配的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经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经费、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治疗补助经费、特别扶助家庭关怀经费、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保险项目经费、医改经费、爱卫和除四害项目经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经费、宣传经费、阳光计生经费、“新家庭,新服务”项目经费、综合治理经费、区卫生计划生育协会业务活动经费、尘肺病农民工基本医疗救治救助经费、全区总结表彰会及目标兑现奖励经费、人口出生性别比综合治理经费、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差经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时通和村直报经费、食品安全风险和检验监督监测经费、人口健康网格化管理经费及上年结转的省补助计生手术补助、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省补助计生家庭创业贴息贷款项目、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市级补助资金、市级计生技术服务及免费手术经费等专项经费。
纳入我局2018年部门预算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石峰区响石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石峰区井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石峰区清水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石峰区田心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石峰区卫生计划生育协会
6、石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石峰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
8、石峰区妇幼保健服务中心
(一)收入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1302.2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302.25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121.1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1423.35万元,其中,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423.35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395.18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344万元以及日常公用经费51.18万元、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0元。
2.项目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907.07万元,上年结转121.1万元,共计1028.17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基本建设支出、资本性支出等(包括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经费4.896万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经费55.98万元、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治疗补助经费8万元、特别扶助家庭关怀经费30万元、独生子女保健费21.42万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保险项目经费8万元、医改经费30万元、尘肺病农民工基本医疗救治救助经费0.5万元、爱卫和除四害项目经费55万元、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经费10万元、实时通和村直报经费7万元、食品安全风险和检验监督监测经费6万元、人口健康网格化管理经费万元13万元、宣传经费15万元、人口出生性别比综合治理经费2万元、阳光计生经费5万元、“新家庭,新服务”项目经费10万元、综合治理经费6万元、区卫生计划生育协会业务活动经费25.43万元、全区总结表彰会及目标兑现奖励经费20万元、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30万元、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53.84万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差经费280万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10万元及上年结转的省补助计生手术补助8.31万元、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0.28万元、省补助计生家庭创业贴息贷款项目1.14万元、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市级补助资金109.55万元、市级计生技术服务及免费手术经费1.82万元等)。
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2018年度本单位年初预算数为1302.25万元,比上年增加110.6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基数增长和项目资金增加,造成人员经费和项目专项商品服务支出经费上涨(例如因人员增加,造成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上涨等)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本部门2018年年初预算机关运行经费(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共安排51.18万元,比上年度预算减少3.28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按照中央规定严格控制支出,认真贯彻落实八项规定要求,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支出的结果和本年实行公车改革,公务用车维护费全面取消。
(四)政府采购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702.73万元。包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70.1万元、医改项目23.6万元、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补差项目268.57万元、区卫生计划生育协会业务活动项目5.6万、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6.8万等。(如果项目过多,则以大金额采购项目为主)
(五)“三公”等经费预算:2018年“三公”经费年初预算数为10.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会议费4.5万元;培训费3.5万元。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9万元,比上年减少46%。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按照中央规定严格控制支出,认真贯彻落实八项规定要求,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支出的结果和本年实行公车改革,公务用车维护费全面取消。(必须列明比上年预算数增减比例及变动原因,无论增加或者减少都要说明原因)。其中:公务接待费2.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2万元;因公出国费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公用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2018年国有资产共计50.06万元,其中通用设备类49.07万元,家具类0.99万元。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 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即通常所指的“财政收入”,按照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改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由地方收入、上划中央收入、上划省级收入三部分构成。
2.政府性基金预算: 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 “三公”经费: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8.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