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一、 部门职能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对全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宏观规划、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2.负责本区区域内的劳动力资源开发、人才交流、引进工作,对区域内职业介绍机构的登记、认定和发证工作进行管理,组织求职登记、传递和发布用工信息;负责对招工、招聘、劳务供求等广告的审批;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征地转城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及其它特殊群体的就业安置工作;负责区属企业失业、下岗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和推荐安置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搞好劳动就业和社区就业服务。
3.负责全区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4.宏观调控全区企业职工工资福利及劳动报酬的审批。
5.综合管理全区职业技能开发与鉴定工作,组织全区开展各种类型的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6.承办全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和全区行政奖励、表彰工作,负责制订行政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
7.承办全区国家公务员、国家干部(职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8.承办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辞职、辞退、惩戒和申诉控告工作,承办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作。
9.负责全区国家公务员等有关人员的培训。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调配,发展、培育人才市场,对全区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执业资格考试、继续教育、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
10.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政策,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11.研究制订全区公务员系列、有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工资统计工作。
12.承办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和一般工作人员的退休审批等工作。
13.推行人事代理制,代管企业干部和工人的人事档案。
14.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军官转业政策,研究制订军官转业安置计划、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15.协调指导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
16.指导和督促企业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保险福利政策,全面推行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的社会化管理与服务工作。
17.负责区政府绩效评估的有关工作。
18.完成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 部门收支概况
2018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包括局机关、区城乡居民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及区劳动监察大队4家单位,有各类人员合计54人。收入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支出包括保障局机关基本运行的经费和专项经费。
本部门无下属预算单位。
(一)收入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473.68万元,全部为财政预算拨款。(因上年结转数暂未最终确定,本年度收支预算中均不含上年结转数字)
(二)支出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473.68万元,全部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458.68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2.项目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15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基本建设支出、资本性支出等。其中15万元是困难企业职工救助资金。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本部门2018年年初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共安排80.48万元,比上年度预算减少4.43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节约行政运行支出,对单位机关运行经费压减了5%。
(四)政府采购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5万元。包含:多功能一体机1万元、台式计算机1.5万元、激光打印机0.72万元等。
(五)“三公”等经费预算:
2018年“三公”经费年初预算数为6.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6.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会议费8万元;培训费1.5万元。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0.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6.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1万元;因公出国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公用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
“三公”经费预算数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和市委若干规定的要求,在预算安排中对三公经费只减不增,按照能压就压,能减就减的原则控制一般性支出。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 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即通常所指的“财政收入”,按照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改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由地方收入、上划中央收入、上划省级收入三部分构成。
2.政府性基金预算: 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 “三公”经费: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8.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