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工作局2018年部门预算和
“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目录
一、部门职能职责
二、部门收支概况
(一)收入预算
(二)支出预算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四)政府采购预算
(五)“三公”等经费预算
(六)国有资产暂用情况
三、名词解释
一、 部门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结合区情,拟定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并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2、负责制定全区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水产、农机、经管等方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思路及奋斗目标,并组织实施。
3、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森林法》、《渔业法》、《水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4、推广农林、畜牧水产、农机新品种新技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升现有乡镇企业的整体素质。
5、组织、协调、指导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及森林防火和水利建设并负责防汛、防火设施的管理。
6、为全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社会化服务,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进程。
7、推进“五色九郎”加快产业转型步伐。
8、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 部门收支概况
2018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包括局机关及所属二级预算单位。收入既包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又包括事业单位经营服务等收入;支出既包括保障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基本运行的经费,也包括归口管理、面向全区分配的等专项经费。
纳入我局2018年部门预算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无。
(一)收入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525.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25.6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因上年结转数暂未最终确定,本年度收支预算中均不含上年结转数字”。)
(二)支出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525.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万元,公共安全0万元,教育0万元,科学技术0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345.98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2.项目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525.6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基本建设支出、资本性支出等。
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2018年度本单位年初预算数为525.6万元,比上年增加148.08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的增加和专项经费的增加.(例如因人员增加,造成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上涨等)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本部门2018年年初预算机关运行经费(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共安排44.44万元,比上年度预算增加2.43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的增加。
(四)政府采购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2万元。
(五)“三公”等经费预算:2018年“三公”经费年初预算数为6.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6.6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会议费1万元;培训费1万元。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2017年预算数持平。(减少)0万元(必须列明比上年预算数增减比例及变动原因,无论增加或者减少都要说明原因)。其中:公务接待费6.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持平,增加(减少)0万元;因公出国费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公用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会议费1万元,与上年持平;培训费1万元,比上年度减少1万元,减少的原因是培训项目的减少。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本部门截止2017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总额317.3万元,与上年减少12万元,无形资产131万元。
三、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 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即通常所指的“财政收入”,按照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改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由地方收入、上划中央收入、上划省级收入三部分构成。
2.政府性基金预算: 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 “三公”经费: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8.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