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龙街道2018年部门预算和
“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一、 部门职能职责
株洲市石峰区井龙街道位于株洲市东北,是2005年株洲市区划调整新成立的基层行政办事处机构。辖区面积23.5平方公里,辖区内驻有起重机厂,时代研究所,空四站等大中型规模企业数余家,街道下辖3社区居委会、3个村,街道办事处现有在编人员34人,临时工29人,退休人员4人,公益性岗位职工1人,两保专干2人,共有70人。
街道基本职能职责是:根据株石发〔2011〕16号文件规定,本街道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村民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依法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拟订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远近期规划,大力发展街道经济,提高社区服务能力;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农业事业和财政、民政、安全、司法行政、计划生育、城市管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行政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组织开展各类文明创建活动和群众性文化活动;承担本级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抓好征兵工作,组织民兵训练,开展国防教育等工作,并努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 部门收支概况
2018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为井办机关。收入包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包括单位基本运行的经费。
本部门无下属预算单位
(一)收入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469.90万元。其中,一般公预算拨款469.90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因上年结转数暂未最终确定,本年度收支预算中均不含上年结转数字)
(二)支出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469.9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为469.90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464.90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2.项目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5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基本建设支出、资本性支出等。其中党建经费3万元,妇联工作经费2万元。
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2018年度本单位年初预算数为469.90万元,比上年增加81.83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单位在职人员增加,造成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上涨等,另外原因也包含本单位项目支出增加。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本部门2018年年初预算机关运行经费(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共安排91.72万元,比上年度预算增加8.96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机关在职人员增加,造成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上涨等
(四)政府采购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14.74万元。包含:街道办公设备购置、服务建设共计14.74万元。
(五)“三公”等经费预算:2018年“三公”经费年初预算数为2.1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1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会议费3.57万元;培训费1.79元。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0.1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减比例及变动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其中:公务接待费2.1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11万元;因公出国费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公用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2018年会议费预算数为3.57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增加0.47万元;培训费预算数为1.79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增加0.24万元,主要原因是2018年在职在编人数的增加,会议费、培训费上涨。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 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即通常所指的“财政收入”,按照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改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由地方收入、上划中央收入、上划省级收入三部分构成。
2.政府性基金预算: 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 “三公”经费: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8.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