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峰区信访局2018年部门预算和
“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目录
一、部门职能职责
二、部门收支概况
(一)收入预算
(二)支出预算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四)政府采购预算
(五)“三公”等经费预算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名词解释
一、单位主要职责
根据株石办发[2011]11号文件规定,本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继续做好“区委书记大接访”、“区长接待日”和“领导干部带案下访”活动,确保信访渠道通畅。
2、承办上级领导机关及其信访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向有关单位交办、转办相关信访事项,督促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3、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协调处理群众集体上访、到市赴省进京上访和突发信访事件。
4、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有关对策、措施和建议。
5、负责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为来信、来电、来访人员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6、了解全区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情况,组织信访干部的培训;指导全区信访部门办公自动化建设。
7、加大信访救助资金使用和信访听证化解工作,全力推动信访积案的化解。
8、全力做好网上信访相关工作。
二、 部门收支概况
2018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是本级预算。收入包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保障本级机关基本运行的经费。(本部门无下属预算单位)
(一)收入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113.2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13.20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二)支出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113.2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13.20万元。(因上年结转数暂未最终确定,本年度收支预算中均不含上年结转数字)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71.48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2.项目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41.72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基本建设支出、资本性支出等。
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2018年度本单位年初预算数为117.54万元,比上年 减少4.34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调整及专项经费控制。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本部门2018年年初预算机关运行经费(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共安排12.43万元,比上年度预算减少0.5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根据市局精神将机关运行经费压减5%。
(四)政府采购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
(五)“三公”等经费预算:2018年“三公”经费年初预算数为1.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会议费0.25万,培训费0.25万。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0.1万元,减少的原因为其中:公务接待费1.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1万元;因公出国费0万元,公用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同上年一致。会议费0.25万元,比上年减少0.3万元。培训费0.25万元,比上年减少0.45万元.原因是进一步落实厉行节约有关规定,切实严格会议、培训标准。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本部门截至2017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总额6.58万元。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 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即通常所指的“财政收入”,按照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改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由地方收入、上划中央收入、上划省级收入三部分构成。
2.政府性基金预算: 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 “三公”经费: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8.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