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株洲市石峰区委员会
2018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一、目录
(一)部门职能职责
(二)部门收支概况
1、收入预算
2、支出预算
3、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4、政府采购预算
5、“三公”等经费预算
6、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附:名词解释
二、部门预算说明
(一)部门职能职责
根据株石办字【2002】21号文件规定,本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有关青年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全区青年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在区委的领导下,带领团员青年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教育广大团员青年当好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及时培育和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和青年后备干部。
3、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要求。指导抓好全区各级团组织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安排团员干部和青年骨干的培训工作。
4、组织、协调全区青年工作,领导少先队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人才培养工作,树立青少年先进典型,激发广大青少年奋发图强、积极向上。
5、代表和维护广大青少年的权益,为青少年成长成才提供服务。
6、抓好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建设,组织青少年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培养广大团员和青少年高尚的道德情操。
7、完成区委和上级团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 部门收支概况
2018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为本单位(本部门无下属预算单位),为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单位定编2人,实有2人,其中在职人员2人。收入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出既包括保障本单位基本运行的经费,也包括庆“五四”暨总结表彰大会专项经费、基层团组织建设经费。
1、收入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47.177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2.1771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因上年结转数暂未最终确定,本年度收支预算中均不含上年结转数字”。
2、支出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47.177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2.1771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15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⑴基本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32.1771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⑵项目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15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基本建设支出、资本性支出等。
2018年度本单位年初预算数为47.1771万元,比上年增加2.02万元,主要原因是政策性调资,造成工资福利支出上涨。
3、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本部门2018年年初预算机关运行经费(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共安排6.166万元,比上年度预算减少0.274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运转经费节约。
4、政府采购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
5、“三公”等经费预算:2018年“三公”经费年初预算数为0.3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3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会议费1.7万元;培训费1.7万元,培训费比上年度预算数增加0.9万元,原因是在项目支出中增加了培训费。
6、国有资产占有情况:无房屋、土地产权,固定资产总额2.0079万元。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2017年预算数持平。其中:公务接待费0.35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因公出国费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持平;公用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持平(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 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即通常所指的“财政收入”,按照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改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由地方收入、上划中央收入、上划省级收入三部分构成。
2.政府性基金预算: 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 “三公”经费: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8.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