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峰区财政局2018年部门预算
和“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目录
一、 部门职能职责
二、 部门收支概况
(一)收入预算
(二)支出预算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四)政府采购预算
(五)“三公”等经费预算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名词解释
一、 部门职能职责
株洲市石峰区财政局是区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区财政收支、主管财税政策、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组成部门,主要职能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区财政政策、改革方案,指导全区财政工作;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区政府以及政府与企业间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拟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制度和办法;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三)承担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区及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区财政总决算与部门决算;负责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和区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情况;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深化预算改革,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四)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区级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拟定政府采购制度并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政府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票据等管理工作。
(六)拟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拟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七)指导区级的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和乡镇财政管理工作;负责财政涉农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监督工作。
(八)负责政府融资与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九)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负责收取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区财政的经济发展的支出、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负责区级的财政统发工资工作;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管理工作;负责财源建设资金的管理和财政有偿资金的回收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区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和医疗卫生支出;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报社区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二、 部门收支概况
2018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包括局机关及所属二级预算单位。分别是办公室、预算股、国库股、行财社保股、基建评审股、政府采购股、园区股、国有资产中心、 其中纳入我局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机构为非税收入管理局、乡镇财政服务中心,收入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出既包括保障局机关及二级机构基本运行的经费,也包括专项经费。收入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出包括保障本单位基本运行的经费;专项经费是系统运行服务费40万元,非税票据管理费5万元,绩效监督管理10万元。
(一)收入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490.2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490.22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因上年结转数暂未最终确定,本年度收支预算中均不含上年结转数字)
(二)支出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490.2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90.22万元,政府办公厅事务支出490.22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435.22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2.项目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55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基本建设支出、资本性支出等。
2018年度本单位年初预算数为490.22万元,比上年增加37.1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及项目支出增加。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本部门2018年年初预算机关运行经费(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共安排54.21万元,比上年度预算减少7.45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
(四)政府采购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
(五)“三公”等经费预算:2018年“三公”经费年初预算数为9.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9.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会议费4万元;培训费5万元。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5万元,减少原因是厉行节约。其中:公务接待费9.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5万元,减少原因是厉行节约;因公出国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公用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本部门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固定资产总额140.14万元。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 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即通常所指的“财政收入”,按照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改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由地方收入、上划中央收入、上划省级收入三部分构成。
2.政府性基金预算: 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 “三公”经费: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8.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