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一、 部门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业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全区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及中长期规划;负责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布局及产业规划的制订;提出优化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
(二)监测、分析全区工业经济运行态势,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全区工业经济目标考核;负责全区工业项目的申报、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承担区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管理全区工业经济,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业企业;负责产业项目的包装策划及招商工作。
(四)负责指导归口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配合做好辖区内中央、省、市企业的改革改制和稳定工作。
(五)拟订全区工业、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和规划全区工业产业投资布局;组织实施相关行业的准入管理;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国防动员有关工作以及产业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六)负责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协调减轻工业企业负担工作;承担工业和信息产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承担归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七)组织拟订全区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发展规划、技术改造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建议;负责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科研成果产业化;指导相关行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
(八)研究提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拟订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负责中小企业融资和融资担保的服务与协调工作。
(九)参与拟订能源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节能行动方案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参与编制全区生态建设规划,组织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承办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牵头全区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及技术进步奖励推荐、评审工作;组织实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
(十)综合协调经济运行中与铁路、公路、水运、管道运输以及通信、邮政有关的重大问题;负责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原材料等经济运行保障要素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生产企业物流外包,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
(十一)指导协调信息资源共享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信息服务市场;推进全区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参与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电子商务发展以及经济和社会各领域的信息化应用。
(十二)拟订全区信息安全发展规划,指导、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助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十三)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部门收支概况
2018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为局机关。收入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出既包括保障局机关基本运行的经费,也包括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
本部门无下属预算单位。
(一)收入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355.9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88.88万元;上年结转67.1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355.9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88.88万元,上年结转67.1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253.88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2.项目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102.1万元。包括新型戒严化专项经费8万元,工业企业成长“十百千”工程资金5万元,企业服务经费22万元,上年结转项目经费67.1万元。
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2018年度本单位年初预算数为355.98万元,比上年增加53.05万元,主要原因是工作任务增多,服务范围扩大。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本部门2018年年初预算机关运行经费(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共安排26.88万元,比上年度预算减少11.72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年初预算基数下调。
(四)政府采购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1万元。
(五)“三公”等经费预算:2018年“三公”经费年初预算数为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会议费3万元;培训费5万元。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11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方面安排更加合理、节约。其中:公务接待费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1万元;因公出国费0万元,;公用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 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即通常所指的“财政收入”,按照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改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由地方收入、上划中央收入、上划省级收入三部分构成。
2.政府性基金预算: 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 “三公”经费: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8.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