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一、 部门职能职责
根据株石编办【2009】9号、【2016】30号文件规定,本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2、负责辖区环保、规划、国土、交警、公安、城建、城管等部门的协调工作。
3、负责制定对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治理违法建设综合管理大队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并执行落实。
4、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
5、负责安置房建设前期协调、组织施工和矛盾处置工作,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的管理和拨付,负责下达安置房建设计划,负责考核及管理安置房建设工作。
6、负责廉租房建设、保障性住房行业管理工作。
7、负责房屋办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8、负责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日常文书处理、文书档案及保密工作;负责有关文件和报告的起草、信息综合工作;负责来信来访、行政后勤、宣传策划等工作。
9、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部门收支概况
2018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为本单位(本部门无下属预算单位),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单位定编12人,实有8人,其中在职人员8人。收入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出既包括保障本单位基本运行的经费,也包括湘江保护和治理项目、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工作经费、促进房地产发展专项经费。
(一)收入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155.6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32.63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因上年结转数暂未最终确定,本年度收支预算中均不含上年结转数字。
(二)支出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155.6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32.63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23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132.63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2.项目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23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基本建设支出、资本性支出等。
2018年度本单位年初预算数为155.63万元,比上年增加54.86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单位人员编制和部门职能增加,造成工资福利支出、运行经费和项目经费增加。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本部门2018年年初预算机关运行经费(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共安排12.38万元,比上年度预算减少4.8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单位人员编制和部门职能增加,造成运转经费增加。
(四)政府采购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0.6万元。
(五)“三公”等经费预算:2018年“三公”经费年初预算数为5.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会议费2万元;培训费0.5万元,培训费比上年度预算数减少1.5万元,原因是厉行节约。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2017年预算数持平。其中:公务接待费1.2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因公出国费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持平;公用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持平(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万元)。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 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即通常所指的“财政收入”,按照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改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由地方收入、上划中央收入、上划省级收入三部分构成。
2.政府性基金预算: 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 “三公”经费: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8.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