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峰区发改局2018年部门预算
和“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一、 部门职能职责
根据三定方案规定,本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发展和改革、物价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政策建议;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作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区经济形势和发展态势,对区域经济进行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全区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全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
(四)提出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研究提出中长期和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规划与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规划,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建议,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发展规划、重大政策。
(六)组织落实省、市制定的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调控和管理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监督管理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及服务价格工作,负责《收费许可证》、《服务价格登记证》的颁发、管理和年审工作;负责全区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工作,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进行动态监控;提供有关价格咨询服务;负责价格评估和公、检、法、司等部门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对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负责全区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负责价格举报的受理与查处,协调价格争议,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七)根据株洲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产业园区发展升级的若干意见》(株发[2013]4号)文件精神,承担市下放我区的6项工业和基础设施类项目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并向市直相关部门备案,接受其业务指导。
(八)建立健全我区经济动员组织体系,修订我区国防经济动员方案,认真统计我区重点动员潜力目标及要素指标,参加市对区国防经济动员考核,对我区经济动员实力进行统计调查。
(九)根据《关于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职能和编制调整的通知》(株石编办[2016]30号)、《区长办公会议纪要》(株石政办纪[2016]2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区上下对口的原则,园区办职能划入区发改局,重点办由隶属城建局调整到隶属发改局。负责全区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的管理、监督、协调和调度;参与全区城市规划、国土开发和环境保护中重点项目的研究和决策,拟定区政府的重点项目的政策措施,提出年度区重点工程和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监督和检查区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十)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部门收支概况
2018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为局机关,本部门无下属预算单位。收入为公共预算收入;支出包括保障局机关基本运行的经费和专项经费。
(一)收入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213.9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13.99万元。(因上年结转数暂未最终确定,本年度收支预算中均不含上年结转数字)
(二)支出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213.9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13.99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196.99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2.项目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17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经费5万元,涉案物价格认证经费2万元,重点项目协调经费10万元。
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2018年度本单位年初预算数为213.99万元,比上年增加61.48万元,主要原因是因人员增加,工资标准调高,项目工作增加等因素造成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上涨等。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本部门2018年年初预算机关运行经费(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共安排23.19万元,比上年度预算增加1.58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
(四)政府采购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1.2万元。包含:电脑0.8万元、办公用具0.4万元等。
(五)“三公”等经费预算:2018年“三公”经费年初预算数为4.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4.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2017年预算数增加3.2万元,原因为本年的包含项目支出部分。其中:公务接待费4.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2万元,增加主要原因是工作内容增加;因公出国费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公用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 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即通常所指的“财政收入”,按照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改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由地方收入、上划中央收入、上划省级收入三部分构成。
2.政府性基金预算: 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 “三公”经费: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8.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