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单位及株洲循环集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纪委《关于开展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纠正“四风”问题监督检查专项活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加强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券的监督,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我局将开展 “三公经费”、2016年度地方政府置换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丁建国 第一副局长
副组长:唐有平 总会计师
成 员:蒋素英 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主任
欧阳时吾 乡镇财政服务中心主任
汤 丽 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
瞿 敏 行财股股长
张 洲 基建评审中心
姜 滔 政府采购股股长
王晓萍 国资股股长
周文君 预算股股长
贺小华 国库股股长
陈 璇 社保股股长
李 莎 财政监督股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监督股,李莎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湖南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6号)、《株洲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株财发〔2014〕34号)、《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文件精神。
三、检查内容
1、 此次“三公经费”检查时间期限为:2016年10月-2017年2月;
2、公款出国(境)审批程序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问题;是否存在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问题;
3、是否超标准配备公车;是否违规购车;是否严格执行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和定点维修制度;是否存在借用、占用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的问题;
4、是否违反公务接待原则,是否超标准、无公函、无清单接待;是否以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名义报销接待费用;
5、是否存在“三公经费”挤占项目经费或其他公用经费的问题;
6、2016年度地方政府置换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三、检查范围
此次检查分两个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人员由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此次共抽查10家单位, 具体如下:
第一组
组长:瞿敏
成员:王晓萍 易乐 张如
被检查单位:政务服务中心、征管办、城管局、教育局、株洲循环集团
第二组
组长:李莎
成员:汤丽 徐丽萍 周焕
被检查单位:科技局、建管委、机关工委、重点办、城建局
四、检查时间安排
①各组检查时间:2017年3月9日—3月24日
②汇总时间:2017年3月28日—3月31日
③提交报告时间:2017年4月3日—4月7日
五、检查要求
1、各检查组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2、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或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者被检查单位盖章(格式见附件);
4、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5、检查组应当在被检查单位回复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办公室提交检查报告。
6、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三公经费”运行基本情况及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
(二)2016年度地方政府置换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三)被检查单位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认定依据和处理意见;
(四)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株洲市石峰区财政局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