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能职责
(一)依法审判辖区内有管辖权的各类一审刑事案件,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二)依法审判辖区内有管辖权的一审婚姻家庭、损害赔偿等平等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调整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保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审判辖区内有管辖权的一审商事纠纷案件,调整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维护和保障市场公正公平竞争。
(四)依法审判辖区内有管辖权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五)依法审判有管辖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对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的当事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对申请执行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进行审查、执行、维护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
(八)依法对提出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制止和纠正违法审判的冤假错案发生。
(九)根据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审查决定各类案件的受理立案。
(十)加强院内安全保卫、值庭保卫,执行本院司法拘留、拘传决定,配合公安机关执行本院决定逮捕的人犯,执行死刑。
(十一)材料信息、司法统计、行政事务管理等工作。
(十二)队伍建设、干警的业务培训工作、书记员的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其他应当由区人民法院承办的事项。
二、 部门收支概况、(本部门无下属预算单位)
2017年石峰区法院部门预算编报范围:
(一)收入预算:2017年年初预算数185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725万元,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257万元,上年结转872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7年年初预算数1854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1854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982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工资福利支出638万元,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26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81万元。
2.项目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872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行政机关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本部门2017年年初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共安排192万元(64人每人3万元);与上年度预算持平。
(四)“三公”等经费预算:
2017年“三公”经费年初预算数为3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为0,公务接待费6万元、与上年比较,降低了0.8万,原因在于减少了公务接待的批量批次;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2万元,与上年比较,增加了12.15万元,原因在于案件数不断增加,外出送达和办案的次数显著增加,车辆使用年限增长,修理费用大幅提高。其中,会议费13万元,培训费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