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能职责
根据株石政办发〔2011〕29号文件规定,本部门主要职责是:
1、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综合监督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辖区内市属企业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监察、监督工作;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牵头组织对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2、负责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法规,拟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措施、规定。
3、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协助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对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和调查处理,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对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4、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行业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规程及措施情况,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章、规程条款提出撤销或废止的建议和意见。
5、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设施(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及承担安全培训的有关机构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6、组织全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