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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峰区民政局2014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来源:石峰区政府 作者:石峰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4-06-28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一、部门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2)负责全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依法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全区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3)负责区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4)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救灾减灾规划;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并统计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各种形式的救灾捐赠,组织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组织指导灾民生产自救。

   (5)建立并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全区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组织全区各种形式的社会福利募捐活动。

6)负责指导城镇社会托护院、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和分散供养五保户供养工作;指导社会福利和慈善会工作。

7)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研究拟定因公伤亡褒扬革命烈士;负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8)负责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开展军民共建活动,总结表彰先进典型;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承担双拥的日常工作。

9)制定社区工作规划和社区服务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起草有关社区工作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建设,推动社会化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10)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社区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建设。

11)负责指导全区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倡导婚姻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