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审计财政经济及有关制度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对全区财政收支和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进行审计评价,并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负责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并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制度的建议。
(四)负责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负责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观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负责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五)负责对区管党政领导干部及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负责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并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负责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区审计系统的应用;组织全区审计机关实施管理系统和现场审计系统的建设;组织审计专项培训。
(十)负责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十一)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收支概况
2014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为局机关。收入既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又包括事业单位经营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