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
预算说明
一、部门职能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刑事犯罪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
(二)负责本地区刑事犯罪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提请抗诉和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工作。
(三)负责对本地区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
(四)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
(五)负责对本地区的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的监督工作。
(六)负责本地区控告申诉、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
(七)负责本地区劳教所的监督工作。
(八)负责本地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出预防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对策。
(九)负责协助执行强制措施和追捕逃犯。
二、部门收支概况
(一)收入预算,2015年年初预算数1122.47万元,其中,公共财政拨款722.47万元(含中央转移及省级补助办案费75.2万元),纳入专户的非税收入400万元。上年结转307.72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5年年初预算数1430.19万元,其中公共安全1430.19万元。
(三)“三公”经费预算: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1.45万元(当年财政拨款31.4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7.3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4.1万元。
三、公共财政拨款支出预算
2015年公共财政拨款收入1430.19万元,具体安排如下:
(一)基本支出:2015年年初预算数为647.27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二)项目支出:2015年年初预算数为475.2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专项业务费、基本建设支出等。上年结转307.72万元,共计782.92万元。其中办案费647.92万元,更换空调、购置彩打机等专用设备85万元,信息化建设和高清视频建设等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