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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服务中心2016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来源:石峰区政府 作者:石峰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6-02-21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一、部门职能职责

投资项目服务中心主要协助和代理入园企业做好项目立项、环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土地证、报批报建、房产证等各项手续。2015年,我中心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投资项目的决议和工作部署,协调配合省、市、区各部门及企业之间落实投资项目的各类手续完善、证照的办理和款项的收付等各项工作。

二、部门收支概况

2016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为项目服务中心本级,无二级机构。收入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支出包括保障本单位基本运行的经费和专项经费。

(一)收入预算,收入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016年年初预算数 52.21 万元,其中,财政预算拨款 52.21 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6年年初预算数52.2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52.21 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6年年初预算数为37.96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2.项目支出:2016年年初预算数为 14.25 万元,为投资项目服务经费。

三、其他事项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6年我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14万元。

2、“三公”经费预算: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 6.4 万元(当年财政拨款 6.4 万元),比2015年增加0.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 3.4 万元,比2015年增加1.3万元,是因为增加了项目。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3 万元,比2015年减少1万元,是因为维修费减少(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与上年持平);因公出国费用0元,与上年持平。

三公经费比上年预算增加的原因主要是因工作需要,本部门工作内容增加,相关经费增加。

 

附:区投资项目服务中心2016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说明附表

 

 

 

 

 

 

 

   

附件7

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单位:万元

                 

                 

        

预算数

        

预算数

一、财政预算全额拨款

52.21 

一、基本支出

37.96 

二、财政预算定额补助

 

   工资福利支出

31.34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

0

 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

3.14 

     政府性基金拨款

0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3.48 

   专项收入拨款

 

     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其他各项收入拨款

 

二、项目支出

14.25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专项商品和服务支出

14.25 

 

 

      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

 

四、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

 

      债务利息支出

 

五、其他收入

 

      债务还本支出

 

六、上年结转

 

   基本建设支出

 

 

 

   其他资本性支出

 

 

 

   其他支出

 

 

 

 

 

 

 

 

 

     

52.21 

     

52.21 

 

附件9

部门支出预算明细表

   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预算数

合计

52.21 

201

一般公共服务

52.21 

20113

商贸事务

52.21 

2011301

  行政运行

37.96 

20113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14.25 

 

 

 

 

 

 

 

 

 

 

 

 

 

 

 

 

 

 

 

 

 

 

 

 

 

 

 

 

 

 

 

 

 

 

 

 

 

 

 

 

 

 

 

 

 

 

 

附件10

“三公”等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表

单位:万元

     

预算数

     

7.1

一、“三公”经费小计

6.4

1.因公出国(境)费用

0

       2.公务接待费

3.4

       3.公务用车费

3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3

      2)公务用车购置

0

二、会议费、培训费小计

0.7

     1.会议费

0.5

     2.培训费

0.2

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1.“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2.会议费,指单位在会议期间按照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支出。3.培训费,指单位组织或参与的各类培训的支出,包括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也要在统计范围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