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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株洲市石峰区委政法委员会2016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来源:石峰区政府 作者:石峰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6-02-21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一、部门职能职责

1.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2.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综治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督促落实。

3.领导、组织、指导全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协调、督办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指挥、参与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4.组织检查政法各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订严格公正执法、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

5.支持和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司法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督促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6.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7.研究和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组织查处政法系统领导干部、干警中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违纪案件。

8.指导、督促、协调全区处理法轮功问题工作。

9.指导各街道的政法综治工作。

10.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收支概况

2016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为委机关,未设二级机构。收入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无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事业单位经营服务等收入;支出既包括保障局机关基本运行的经费,也包括开展综治维稳工作经费、平安创建、涉法涉诉补助等专项经费。

(一)收入预算,2016年年初预算数209.87万元,其中,财政预算拨款209.87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0

(二)支出预算,2016年年初预算数209.8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9.87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6年年初预算数为144.37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

2.项目支出:2016年年初预算数为65.5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综治维稳工作经费、平安创建、涉法涉诉补助等支出。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6年我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为12.6951万元。

2、“三公”经费预算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9.04万元,与上年同等,一直以来,本单位一贯厉行节约,严控三公经费。其中:公务接待费2.45万元,与上年同等;公务用车购置为0元,与上年同等;公务用车运行费16.59万元,与上年同等;因公出国(境)费0元,与上年同等。

 

附:中共株洲市石峰区委政法委员会2016年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说明附表

 

 

 

 

 

 

 

 

 

 

附件7

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单位:万元

收                  入支                  出项         目预算数项         目预算数一、财政预算全额拨款209.87 一、基本支出144.37 二、财政预算定额补助    工资福利支出95.09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0   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12.69      政府性基金拨款0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6.59    专项收入拨款      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其他各项收入拨款 二、项目支出65.5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专项商品和服务支出65.5         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 四、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   五、其他收入   六、上年结转                     收  入  总  计209.87 支  出  总  计209.87 

 

附件9

部门支出预算明细表

   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科目名称预算数 合计 20136其他共产党事务支出209.872013601  行政运行144.37 20136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45.5 2013699其他共产党事务支出20                                        

 

 

 

 

附件10

“三公”等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      目预算数合      计34.69一、“三公”经费小计19.041.因公出国(境)费用        2.公务接待费2.45       3.公务用车费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6.59      (2)公务用车购置 二、会议费、培训费小计15.65     1.会议费7.65     2.培训费8

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1.“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2.会议费,指单位在会议期间按照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支出。3.培训费,指单位组织或参与的各类培训的支出,包括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也要在统计范围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