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能职责
株洲市石峰区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区法院管辖以及区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判决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 三)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四)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五)管理、协调本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六)负责全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主管本法院的监察工作。
(七)管理本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八)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
(九)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收支概况
2016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为本单位,无二级机构。收入包括公共财政预算、事业单位经营服务等收入;支出包括保障本单位基本运行经费和专项经费。
(一)收入预算,2016年年初预算数843.59万元,其中,财政预算拨款643.59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200万元;上年结转698.03万元。收入合计1541.62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6年年初预算数1541.62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1541.62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6年年初预算数为843.59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2.项目支出。2016年年初预算数为698.03万元,主要用于审判工作经费、装备建设等方面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6年我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为192.90万元。
2、“三公”经费预算: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7.4万元,比上年增加10.0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7.9万元,比上年减少0.5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费29.5万元,比上年增加10.6万元(主要是由于公车老化,维修保养费用增加);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与上年持平;因公出国(境)费用为0,与上年持平。
三公经费预算数增减变动说明:本单位一直贯彻落实厉行节约有关要求,从严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支出,但由于本单位公车老化,导致公车的维修保养费用增加。
附件7
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单位:万元
收 入 | 支 出 | ||
项 目 | 预算数 | 项 目 | 预算数 |
一、财政预算全额拨款 | 643.59 | 一、基本支出 | 843.59 |
二、财政预算定额补助 | | 工资福利支出 | 484.39 |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 | 200 | 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 | 192.9 |
政府性基金拨款 | 0 |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 166.3 |
专项收入拨款 | | 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 |
其他各项收入拨款 | 200 | 二、项目支出 | 698.03 |
| |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 |
| | 专项商品和服务支出 | 698.03 |
| | 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 | |
四、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 | | 债务利息支出 | |
五、其他收入 | | 债务还本支出 | |
六、上年结转 | 698.03 | 基本建设支出 | |
| | 其他资本性支出 | |
| | 其他支出 | |
| | | |
| | | |
收 入 总 计 | 1541.62 | 支 出 总 计 | 1541.62 |
部门支出预算明细表
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 | 科目名称 | 预算数 |
合计 | 1541.62 | |
204 | 公共安全 | |
20405 | 法院 | |
2040501 | 行政运行 | 843.59 |
2040599 | 其他法院支出 | 698.03 |
附件10
“三公”等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 预算数 |
合 计 | 62.4 |
一、“三公”经费小计 | 37.4 |
1.因公出国(境)费用 | 0 |
2.公务接待费 | 7.9 |
3.公务用车费 | 29.5 |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29.5 |
(2)公务用车购置 | 0 |
二、会议费、培训费小计 | 33.5 |
1.会议费 | 9.5 |
2.培训费 | 24 |
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1.“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2.会议费,指单位在会议期间按照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支出。3.培训费,指单位组织或参与的各类培训的支出,包括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也要在统计范围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