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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司法局2016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来源:石峰区政府 作者:石峰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6-02-21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一、部门职能职责

1、制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各街道、各企事业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

2、负责组织、承担区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指导管理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4、管理和指导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区法律服务工作;

5、指导和管理全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6、协调和指导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承担区刑释解教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7、协调和指导全区“三调联动”工作,承担区“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8、指导和管理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9、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10、指导和管理全区司法所建设工作;

11、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收支概况

2016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包括局机关,未设二级机构。收入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支出既包括保障局机关基本运行的经费,也包括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经费、普法宣传工作经费、基层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等专项经费。

(一)收入预算,2016年年初预算数170.85万元,其中,财政预算拨款170.85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0元;上年结转0元。

(二)支出预算,2016年年初预算数170.85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170.85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一)基本支出:2016年年初预算数为123.11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二)项目支出:2015年年初预算数为47.74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社区矫正10万元;安置帮教工作经费5万元;普法宣传10.24万元;基层司法所工作经费7.5万元;人民调解工作经费5万元;法律援助工作经费10万元。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6年我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为20.4719万元。

2、“三公”经费预算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8.28万元,比上年8.7减少0.4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4万元,比上年4.21万元减少0.21万元,公务用s购置为0元,与上年同等;公务用车运行费4.28万元,比上年4.5万元减少0.22万元;因公出国(境)费用为0元,与上年同等。因贯彻厉行节约的规定,本单位严格控制三公经费。

 

 附:株洲市石峰区司法局2016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说明附件

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单位:万元

                  

                  

         

预算数

         

预算数

一、财政预算全额拨款

170.85 

一、基本支出

123.11 

二、财政预算定额补助

 

   工资福利支出

76.93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

0

   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

20.47 

     政府性基金拨款

0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25.71 

   专项收入拨款

 

     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其他各项收入拨款

 

二、项目支出

47.74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专项商品和服务支出

47.74 

 

 

      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

 

四、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

 

      债务利息支出

 

五、其他收入

 

      债务还本支出

 

六、上年结转

 

   基本建设支出

 

 

 

   其他资本性支出

 

 

 

   其他支出

 

 

 

 

 

 

 

 

 

      

170.85 

      

170.85 

 

 

 

 

 

部门支出预算明细表

   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预算数

合计

170.85 

204

公共安全支出

 

20406

司法

170.85 

2040601

  行政运行

123.11 

2040604

  基层司法业务经费

17.5 

2040605

 普法宣传

10.24 

2040607

 法律援助

10 

2040610

  社区矫正

10 

 

 

 

 

 

 

 

 

 

 

 

 

 

“三公”等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表

单位:万元

      

预算数

      

13.08 

一、“三公”经费小计

8.28 

1.因公出国(境)费用

0 

       2.公务接待费

 4

       3.公务用车费

 4.28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4.28

      2)公务用车购置

 

二、会议费、培训费小计

4.8

     1.会议费

2.8

     2.培训费

2

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1.“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2.会议费,指单位在会议期间按照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支出。3.培训费,指单位组织或参与的各类培训的支出,包括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也要在统计范围之列。

 

司法局基本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