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审计工作基本规划、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审计、财政经济及有关制度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对全区财政收支和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区财政经济秩序。负责对依法行政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严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负责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进行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负责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推动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四)负责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负责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五)负责区属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和区属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的审计;负责区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区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工程结算情况和竣工决算审计。
(六)负责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对区管党政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协调各成员单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指导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 七)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负责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并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负责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区审计系统的应用;负责审计信息化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十一)负责审计署、省审计厅和市审计局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对区直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十三)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收支概况
2016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包括局本级,未设二级机构。收入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支出既包括保障局机关基本运行的经费,也包括专项经费。
(一)收入预算,2016年年初预算数115.86万元,其中,财政预算拨款115.86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6年年初预算数115.8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15.86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基本支出:2016年年初预算数为115.86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6年我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2.53万元。
2.“三公”经费预算: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2.53万元(当年财政拨款12.53万元),比上年增加1.5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3.2万元,比上年增加0.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9.33万元,比上年增加1.1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与上年持平);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上年减少0万元。
本单位一直认真贯彻落实八项规定要求,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支出,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有所增加,是由于单位增加人员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