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高速轨道职业技术学校:
你学校于2024年12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变更学校名称的申请。经审查,你学校的申请符合法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同意你学校名称由株洲市石峰区高速轨道职业技术学校变更为株洲市石峰区高速轨道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石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