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金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你校关于要求办理终止办学的有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所交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湘人社发〔2014〕48号)第四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你校予以注销。接到本决定书后,请及时到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得再以株洲市石峰区金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名义从事任何办学活动,如继续违法办学,本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石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