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株财发〔2018〕7号)精神,区城管执法大队对未按规定在人行道停放的电动车、摩托车、汽车进行罚没。因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且保管时间较久,现申请对以下48台罚没车辆(31台两轮电动车,10台摩托车,7台三轮摩托车)进行登报公示,并在公示60日后对48台罚没车辆进行相应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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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违停车辆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