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撤销人(单位)名称:株洲杜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响田西路天正香樟园1-3栋10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明
经查,杜丰建筑于2016年11月28日由株洲市石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公司股东由张忠明、何琳玲组成,监事为何琳玲,注册资本28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忠明。
2021年4月23日举报人何琳玲反映其身份被冒用,于2016年11月28日在公司登记机关被登记为杜丰建筑股东及监事。而其本人遗失过有效期为2010年9月3日至2030年9月30日的身份证件,于2016年8月29日在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左家塘派出所办事点挂失并补办个人身份证(新证件有效期为:2016年8月29日至2036年8月29日),
举报人调取了注册登记的内档资料《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并通过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申请人签字(盖章)处何琳玲签名字迹与何琳玲本人签名样本不是同一人笔迹。
接到举报后,信用监管股于2021年10月27日将冒名登记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挂网公示(45天)。公示期内,信用监管股没有接到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同时通过对杜丰建筑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该公司没有在登记的住所办公经营,并通过对房主丁秀明询问、了解证实了株洲市石峰区响田西路天正香樟园1-3栋1001号从未出租或租赁给其他人使用,同时法定代表人张忠明和该公司工商联络员均无法取得联系。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人何琳玲提供的情况说明、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左家塘派出所)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我局信息中心提供的杜丰建筑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
3.信用监管股调查人员出具的《实地核查表》及现场照片打印件,证明该公司在注册登记的住所无法查找,法定代表人和工商联络员均无法取得联系。
4.房东丁秀明提供的房产证一份(复印件)。
5.对房东丁秀明询问笔录一份。
6.冒名登记情况挂网公示期间,我局没有接到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我局认为:该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时,是在何琳玲不知情且未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冒用何琳玲身份,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将举报人何琳玲登记为该公司股东及监事。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该公司2016年11月28日的注册登记。
如你(单位)不服本撤销注册登记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注册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