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撤销人(单位)名称:株洲春凯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株洲市石峰区清石路广汇小区6号楼附104号
法定代表人:宁春莎
经查,春凯商贸于2016年11月30日由株洲市石峰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核准成立,公司股东为宁春莎(自然人独资),监事为罗伟,注册资本3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宁春莎。
2022年12月26日举报人宁春莎反映其身份被冒用,于2016年11月30日在公司登记机关被登记为春凯商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举报人宁春莎提供了交通银行个人挂失业务申请书(开户日期:2008年12月19日)于2013年6月20日在银行自助设备挂失并于2013年6月28日补办。
接到举报后,信用监管股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并展开调查,同时将冒名登记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挂网公示(45天)。公示期内,信用监管股没有接到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在调查过程中通过对春凯商贸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该公司没有在登记的住所办公经营,现门面由一家汽车维修店在经营,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人宁春莎提供的情况说明、交通银行个人挂失业务申请书打印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我局信息中心提供的春凯商贸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
3.信用监管股调查人员出具的《实地核查表》及现场照片打印件,证明该公司在注册登记的住所无法查找,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也不配合调查。
4.冒名登记情况挂网公示期间,信用监管股没有接到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我局认为:春凯商贸于2016年11月30日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时,是在宁春莎不知情且未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冒用宁春莎身份,将举报人宁春莎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2016年11月28日的注册登记。
如你公司不服本撤销注册登记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注册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