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市场主体2021年度报告已于2022年6月30日截止,现告知逾期未报送2021年度报告的单位,请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补报并到石峰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补报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