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石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计对象和范围
1、区审计局按照《石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审计对象和范围,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全面审计监督。
2、政府投资项目400万元以上工程结算由区审计局审计;各平台公司实施的3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及1000万元以上的自营项目由区审计局审计;各平台公司自营项目10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业主自行审结并报区审计局备查,区审计局每年随机抽取部分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进行审计。
二、结算审核管理
3、项目业主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8天内编制好项目结算文件,自行对工程结算组织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原则上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可由业主单位内部审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由业主单位出具审定报告送区审计局审计。
4、自审金额超概算或估算的项目,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调整概算或估算后再送区审计局审计。
5、项目送审原则上要求按批复的立项内容一次送审,特殊情况下,经审计局同意,可按标段进行送审,但同一个标段只能一次送审。分包与总承包应一同送审,暂估价结算与主合同结算应一同送审。
业主单位工程结算审计应提供如下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财评预算、施工合同、图纸会审记录、工程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结算书、材料设备单价审批,其他与结算有关的资料,提供的所有资料业主单位应仔细审核并签字、盖章确认。
6、项目业主单位应提供完整的项目全过程资料,并提供计量支付情况和是否存在拖欠承包企业(含专业分包)工程款、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资料,资料送交区审计局投资审计中心资料室,经审查资料完整性符合要求后,办理资料交接清单,项目进入审计程序。审计机关原则上应按《石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作日内审结完成,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根据审计法的规定,报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业主单位应配合区审计机关开展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并及时补充相关资料及按要求完成审计取证工作,无故不配合或如期不提供相关资料的,审计部门有权不予审计并予以退回,情节严重的可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7、项目审计完成后,区审计局出具征求意见书向项目业主征求意见,项目业主应在十天(含节假日)内出具书面的反馈意见,超过时限视为无意见。项目审计完成并办理交接手续后,项目资料退还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对项目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8、业主单位应依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据实结算。
三、结算定审原则
9、询价仅限于《株洲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价格的主材、设备及新材料、新工艺。项目业主应按照《石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报区住建局,由其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询价,应向供货方询价,应取得相应的供货合同、发票作为证据,不配合提供相应证据的供应商应排除出采购名单。询价完成后出具询价、定价报告并与结算报告一并报审计局审计。未按上述规定询价的审计不予认可。
10、弃方、借方运距的确定按市财政局《机械土石方运距、场外弃(借)土费和城管卫生费预结算评审操作规程》(株财发〔2018〕16号)文件执行。
(1)、场外取、弃土费结算应提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方三方签定的协议和收款收据(需由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签证单(建设、监理单位签工程量、单价及总价);
(2)、城管卫生费应由施工单位提供区城管局盖章的非税票据据实结算,但不应大于经审计的土石方工程量及财评上限值;
(3)、机械土石方工程的运距应由建设单位通过签证单的形式签认,并附行驶路线等资料。
11、设计变更及签证等按《石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签证、变更程序执行,具体还需提供如下资料手续:
(1)、因地面线变化增加土石方工程量的,施工单位如对原地面线存在异议,由项目业主负责,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复测并变更设计,复测和变更后的设计文件一并报审;
(2)、变更土、石方比例及石方类别比例的,应先保留土石原状,由项目业主通知原勘察单位进行补充勘察,并进行取样试验检测,按补充勘察和试验成果重新计算工程量,补充勘察成果及试验报告、石方完整性报告一并报审;
(3)、清淤换填超过原设计深度和面积的,由项目业主要求原勘察单位补充勘察资料,重新计算工程量,补充勘察成果一并报审;
(4)、原设计路基范围内开挖的土、石方因土质原因变化不能用作填方的,由原勘察单位进行土质勘察、测量和试验,并出具勘察、试验资料和范围、数量等资料,由原设计和勘察单位签字、盖章,以上资料一并报审;
(5)、因地质原因需变更桩基土石类别、比例及桩长的,需原勘察单位现场勘察、取样试验,并出具勘察、试验成果,原设计单位出具桩长变更设计文件,勘察和设计成果一并报审。
以上五种情况,项目业主单位在无原勘察、设计单位补充勘察、设计等有关资料情况下增加的工程量,视为无依据的变更增加,审计机关不予认可。并根据是否已计量支付等情节轻重程度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四、审计责任追究
12、项目业主应加强对项目结算自审工作质量的管理,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因审核结果误差而部分扣减或全部扣除服务费的条款。经区审计局终审后误差率大于3%的项目,业主应扣减受托造价咨询单位的服务费;单个项目(投资400万元以上)误差率达到5%的,在一年内不得再委托其从事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误差率达到10%的,列入黑名单,在二年内不得再委托其从事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不含因业主单位原因等特殊情况造成的误差)。同时,对业主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移送监察机关追究失职责任。
13、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项目因缺、漏项造成超概算或估算投资的,对业主单位和审批部门相关负责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移送问责,对预算、设计、咨询等单位及相关人员通报批评和扣减服务费用,并视情节轻重暂停其参与本区政府投资项目服务一年。
14、按照《石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审计机关结算审计中发现项目业主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成果报告或设计文件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同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相关部门在1-3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失职渎职等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株洲市石峰区审计局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