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将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株石征决字[2020]4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布。
一、征收目的:港务总公司生活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株洲市石峰区港务总公司内(具体以规划蓝线图确定范围为准)
三、征收部门:株洲市石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石峰中心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签约期限60日,自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开始计算。
七、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到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岭街道项目部与征收部门办理补偿有关手续。
被征收人如对株石征决字[2020]4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日
附件:港务总公司生活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