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城行罚(石峰)字(2018)第05302号
被罚款人:姓名: 唐某某 性别: 女 年龄: 29 民族: 汉
(或被处罚单位全称): 时代路高科园爱玛电动车 法定代表人: 黄鹂
地址: 株洲市石峰区时代路高科园 号。
经查实你于 2018 年 5 月 3 日在 株洲 市(县)
石峰 区 时代路 进行 燃放烟花爆竹废弃物未及时清理 的行为,违反了: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有如下证据: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照片
根据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的规定,现决定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罚款 贰佰 元整 ,请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前,履行完毕。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株洲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或 石峰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石峰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8年 5 月 6 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缴纳罚款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账号及银行所在地点附后。
收款单位:株洲市石峰区财政局 开户银行:建行株洲城北支行
账 号:43001503062050001310-0002 银行所在地: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