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城行罚(石峰)字(2018)第 05409 号
被罚款人:姓名: 孙某某 性别: 男 年龄: 48 民族: 汉
(或被处罚单位全称): /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湖南省安仁县龙市乡双泉村孙二组14号。
经查实你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在 株洲 市(县)
石峰 区 石峰大桥 进行了 车辆出工地未冲洗 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有如下证据: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照片
根据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现决定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罚款 伍佰 元整 ,请于 2018 年 6 月 18 日前,履行完毕。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株洲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或 石峰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石峰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8年 5 月 28 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缴纳罚款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账号及银行所在地点附后。
收款单位:株洲市石峰区财政局 开户银行:建行株洲城北支行
账 号:43001503062050001310-0002 银行所在地: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