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国20个县级及以上政府失信成‘老赖’多半拒不履行”报道有关情况的说明
4月1日,有媒体以“全国20个县级及以上政府失信成‘老赖’多半拒不履行”为题刊发报道,称“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9日发布的执行书显示,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支付原告454486元的法律义务,符合‘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情形,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获悉后,我区迅速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经查,媒体报道该案为曾某诉石峰区人民政府和石峰区人民武装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石峰区人民政府向原告曾某支付工程欠款300490元、利息144191.3元、案件受理费9805元,共计454486.3元。石峰区人民武装部对欠款本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805元由石峰区人民政府和石峰区人民武装部共同承担。2015年4月1日,我区完成支付审批手续后,将314849元(含案件受理费9805元、执行费4554元)支付至天元区人民法院;2016年7月,将利息144191.3元从区财政账户划拨至天元区人民法院。据此,报道中提到的“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9日发布的执行书显示,石峰区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支付原告454486.3元的法律义务”与事实不符。
特此说明。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日
附:工程欠款、利息、案件受理费付款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