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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2016-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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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石峰区政府 作者:石峰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6-11-30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我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按照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以下简称《意见》)部署要求,现就我省推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内容 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原来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

     二、实施步骤 2016年12月1日起,全省各级工商登记机关向新设立、变更的个体工商户或者自愿申请换照的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但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工商户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