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来源:石峰区文旅体局 作者:石峰区文旅体局 发布时间:2021-09-09 【字体大小:

项目名称

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

项目编号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2002年10月28日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受理机构

石峰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决定机构

石峰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办理条件

符合所需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2002年10月28日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要求。

申请材料

(1)申请函,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

(2)计划任务书(发改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的批复);

(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式两份,包括1/500或者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需上报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4)工程可能对文物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

(5)有关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案,包括文字说明、图纸、专家论证意见;

(6)保护措施具体方案中涉及文物保护工程时,应附有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该工程方案的文件;

(7)所在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现场勘察→复审→决定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监督检查

石峰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投诉中心

咨询渠道

电话:0731-22629861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公地址:石峰区文化旅游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