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2023年第S036号
来源:法规股 作者:法规股 发布时间:2023-12-13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 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AFSQD090091013C | 茄子 | 镉 |
AFSQD090091001C | 青椒 | 镉、噻虫胺 |
被抽样单位名称:石峰区鲜递同城生鲜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经济开发区傅家冲路159号亿都澜庭1栋115、116、117、118、119、120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石峰区鲜递同城生鲜店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茄子”和“青椒”。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茄子”和“青椒”,并进行原因排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一共购进了10斤该批次的“茄子”,进货价共23.5元,销售额为22.5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一共购进27斤该批次的“青椒”,进货价共75元,销售额为41.58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能现场提供该不合格批次“茄子”和“青椒”的检测报告。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通过排查,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1. 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的“茄子”和“青椒”。2. 加强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台账等工作。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第十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小写:¥50000元)。
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