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2023年第S013号
来源:法规股 作者:法规股 发布时间:2023-06-16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 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FC23030201-0002 | 小米椒(辣椒) | 噻虫胺 |
FC23030201-0005 | 生姜 | 铅 |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石峰区盛捷生活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龙大道磐龙生态社区海棠湾27栋101。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株洲市石峰区盛捷生活超市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小米椒”和“生姜”。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批次的“小米椒”和“生姜”,并进行原因排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1.经调查,当事人一共购进了9斤该批次的“小米椒”,购进价格5元/斤,销售价格为5.98元/斤。该批次“小米椒”全部销售完毕。
2.经调查,当事人一共购进了48斤该批次的“生姜”,购进价格5.52元/斤,销售价格为8.5元/斤和特价7.98元/斤,自然损耗7.22斤。该批次“生姜”全部销售完毕。
以上两种产品共计货值金额为309.96元,违法所得90.02元。
四、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通过排查,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1. 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批次的产品。2. 把好进货查验关,加强索票索证工作和台账记录。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章《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玖拾圆零贰分整(小写:¥90.02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小写:¥5000元),罚没款共计伍仟零玖拾圆零贰分整(小写:¥5090.2元)。
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