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 信息公示2021年第S023号
来源:石峰区政府 作者:食品室 发布时间:2022-02-17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报告编号 | 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2021-GC-02-01820 | 脆皮蛋糕 | 铝的残留量 |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石峰区张记台湾脆皮老婆饼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商业街1路汽车终点站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株洲市石峰区张记台湾脆皮老婆饼店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脆皮蛋糕”,且当日所制作的脆皮蛋糕已销售完毕,没有现货。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脆皮蛋糕”,并进行原因排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株洲市石峰区张记台湾脆皮老婆饼店生产该批次脆皮蛋糕所需的泡打粉未按照比例使用,造成该批次脆皮蛋糕重金属铝含量超标,当事人无法提供确切的销售单,无法核算其违法所得,脆皮蛋糕销售价为10元/斤,货值金额不超过一万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通过排查,不合格的原因为当事人未严格落实添加剂管理制度,未按比例添加泡打粉。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1、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的“脆皮蛋糕”。2、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管理的“五专制度”: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3、加强对食品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的认识。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第二百九十四第一款第(三)项,裁量基准第1项,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共计罚没壹仟元整(¥1000)
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