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2021年第S020号
来源:法制股 作者:法制股 发布时间:2022-01-13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报告编号 | 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2111054313 | 豆沙包 | 糖精钠(以糖精计) |
2111054311 | 荞麦馒头 | 糖精钠(以糖精计) |
2111054312 | 银丝花卷 |
被抽样单位名称:石峰区石磨坊包点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石峰区建设村24-6号门面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石峰区石磨坊包点店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豆沙包、荞麦馒头、银丝花卷,现场甜味包点均未添加“复配甜味剂”,均添加白糖。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者立即停止使用“复配甜味剂”,并进行原因排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石峰区石磨坊包点店自2021年11月份开始使用食品添加剂“复配甜味剂”,每天生产经营甜味豆沙包20个,售价1元/个,生产经营甜味银丝卷16个,售价1元/个,生产经营甜味荞麦馒头18个,售价1元/个,共生产经营46天,违法所得2024元,货值金额2024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通过排查,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经营者不懂专业,想节约成本开支。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1、立即停止生产使用“复配甜味剂”。2、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 没收涉案食品添加剂。
2. 没收违法所得贰仟零贰拾肆圆整(¥2024.00元)
3.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元)。
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