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来源:区卫健局 作者:谢凯 发布时间:2020-10-28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政策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十一、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第十、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二、受理条件
(一)选址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1、选址的依据,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不影响医疗机构的同时,相邻权利人(业主/ 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应物理分隔,符 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二)申请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 (一般为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 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并提供 正式合作协议原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前款 2、3、4、5 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符合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三)设计设置
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3、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三、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收原件;
2、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收原件;
3、医疗机构选址报告,收原件;
4、建筑设计平面图,收原件;
5、设置申请单位(人)的基本情况说明,收原件;
6、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书,收原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携带《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区政务服务中心前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并将相关材料流转至区卫健局;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2、区卫健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初审,并在《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签署受理意见,并流转到相关职能科室;
3、相关职能科室对现场进行审查,并在《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签署审查意见;主审人签署主审意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局长核批。审核合格的,出具《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并将相关材料流转至市卫健委进行备案;
4、市卫健委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备案同意后予以《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备案不同意或审核不合格的,写明不予通过理由;并将相关材料流转到区政务服务中心;
5、区政务服务中心回复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审批结果物。
五、专线内操作流程
无
六、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公示、现场审查及向市卫健委备案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731-22629953
办理地点:石峰区先锋路与响石东路交叉口北150米石峰政务服务中心2楼6号窗口
九、附属表单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十、附属台账
无
十一、特别说明
申请人在申请该事项前,需先到区卫健局医政股申请咨询,一次性全面、准确告知。并提交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报告,经分管领导签字及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区卫健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设置地及门户网上进行 7 个工作日的公示,无明显反对意见后告知申请人准备相关资料并正式开始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