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来源:区卫健局 作者:谢凯 发布时间:2020-10-28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政策依据
(一)《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号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 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OO一年六月二十日;
(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
(四)《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8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五)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二、受理条件
1、符合株洲市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获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3、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5、婚前医学检查由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建设标准的区妇幼保健计划剩余服务中心或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6、开展母婴保健法规定的结扎、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由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建设标准的县及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三、申请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书》,收原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有关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5、产房及相关业务用房布局平面图。
6、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携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区政务服务中心前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并将相关材料流转至区卫计局;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2、区卫健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初审,并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书》签署受理意见,并流转到相关职能科室;
3、相关职能科室对现场进行审查,并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书》签署审查意见;主审人签署主审意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局长核批。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制作《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审核不合格的,写明不予通过理由;并将相关材料流转到区政务服务中心;
4、区政务服务中心回复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审批结果物。
五、专线内操作流程
无
六、办结时限
21个工作日
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731-22629953
办理地点:石峰区先锋路与响石东路交叉口北150米石峰政务服务中心2楼6号窗口
九、附属表单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书》
十、附属台账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