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来源:区卫健局 作者:谢凯 发布时间:2020-10-28 【字体大小:

一、政策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颁布日期:19870401  实施日期:19870401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二、八、十二条。

二、受理条件

(一)定义

除公园、体育场()、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1、宾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舞厅、音乐厅;

4、游泳场();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面积300m2及以上)、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二)选址

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1、选址的依据,符合当地公共场所设置规划;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同时,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无明显反对意见。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三)申请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的筹建负责人 (一般为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设置,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申请,并提供 正式合作协议原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四)设计设置

符合当地公共场所设置规划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当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

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3.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的;

4.未取得所有员工体检证明的;

5.公共场所选址不合理的;

6.公共场所用品用具和空气质量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申请材料

一、许可制: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收原件;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图(原件);5、房屋产权证或门面租赁合同(复印件);6、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或花名册(复印件);7、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复印件);8、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二、承诺制: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携带《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区政务服务中心前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并将相关材料流转至区卫健综合监督执法大队;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2.区卫健综合监督执法大队环境卫生监督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初审,并现场进行审查;

3.环境卫生监督科审查完后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签署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大队长核批;

4.区卫健综合监督执法大队交政务中心邮寄给对象(如未实现邮寄情况下,区卫健综合监督执法大队按照申请人登记的信息下发到各街道协管员,由协管员送到至申请人门店或下发至各街道卫计办,卫计办下发各网格,由各网格送达至申请人门店。)

五、专线内操作流程

六、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731-28341122

办理地点:石峰区先锋路与响石东路交叉口北150米石峰政务服务中心

九、附属表单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十、附属台账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